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