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