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的立法建议、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