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等;废止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和说明。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