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作或者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