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或者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