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方案,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