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建设。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时限,以及推进供热管网联通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建成“一网多源,互联互通、统筹调配”供热格局的时限。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