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