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在其负责供热区域内的每个住宅小区内配备一名供热服务责任人,并在小区内公布供热服务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服务范围等。

供热服务责任人负责为本住宅小区热用户办理或者协调办理供热设施维护、测温退费等供热服务事项。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服务责任人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