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10月15日前完成共用供热设施的年度检查、维护、更新改造和燃料储备等工作,确保具备供热条件;
(二)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七日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三)供热期内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连续供热;
(四)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定期检测;
(五)制定事故抢修抢险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公布抢修抢险电话;
(六)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
(七)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