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过水热、放水阀、循环泵;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和蒸汽;

(四)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和管理。

热用户因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