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办理停供手续。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