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健康适龄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