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