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七条有效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采集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