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捐献单采血小板或者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