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四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献血便利的原则,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献血屋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拆除献血屋。因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屋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屋。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