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目标。新建重要经济项目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