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