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