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