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