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群众防空专业队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进行训练。专业队伍的人员参加训练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和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