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实行招标,但不适宜招标的除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室工程应当与地上民用建筑总体工程一起实行招标;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单独实行招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