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沙苑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牧;(二)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三)擅自采沙取土;(四)擅自围封、圈占;(五)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取用地下水,或者限采区内新增取用地下水;(六)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七)盗伐滥伐林木;(八)将草地、林地开垦为耕地等改变土地用途;(九)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十)其他破坏沙苑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