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