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采沙取土,或者擅自围封、圈占的,由大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