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