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放牧的,由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