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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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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放牧的,由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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