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治理不当造成土地沙化加重。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