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生产生活扶持力度,推广使用沼气、以电代柴(燃料)等新型替代能源,逐步推进粮农经营方式向林农经营方式转变。对核心区、缓冲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逐步迁移,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逐步有偿征收,并保障移民生产生活等后续发展。实验区和保护区周边村(社)实行耕地面积固定,其余荒山荒地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