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

(一)蜂猴、倭蜂猴、蟒蛇、大灵猫、小灵猫、白鹇、岩羊、盲蛇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

(二)伯乐树、长蕊木兰、云南拟单性木兰、云南金钱槭、鹅掌楸、滇桐、水青树、马尾树、野生三七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植物;

(三)河流、水源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