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遗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二)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