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毁周原遗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