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反映、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在反映、检举、申诉和控告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其他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