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民族歧视,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使用、制作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和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广告、广播、电影、电视、美术作品、音像制品、网络信息等。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和地名。

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碑碣、匾联等,应当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