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工作中涉及散居少数民族重大或者敏感问题的,应当征求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媒体,在宣传报道中涉及散居少数民族重大或者敏感问题的,应当征求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