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社;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