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清真标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