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设立和举办少数民族敬老院、老年公寓和幼儿园以及清真餐饮业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