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达到30%的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认为少数民族聚居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