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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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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达到30%的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认为少数民族聚居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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