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偏远、贫困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