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乡(镇)内的企业发展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积极扶持。省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贴息资金,对民族乡(镇)内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