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依法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