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安排专项经费时,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以及民族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培养医务人员,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和常见病的防治,搞好计划生育和优先优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