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直接为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企业,在招工时,应当优先招收相关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