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和支付工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