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散居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和支付工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