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