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