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